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一
SEMINAR ON THE ACCUSEDS CONSTITUTIONAL RIGHS(Ⅰ) 
開課學期
94-2 
授課對象
法律學院  法律研究所  
授課教師
王兆鵬 
課號
LAW7031 
課程識別碼
A21 M155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選修 
上課時間
星期一3,4(10:20~12:10) 
上課地點
社法研3 
備註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開課的動機,如同我過去所寫的以下短文﹕

執業律師期間的無力感,將我送往美國攻讀刑事訴訟法。我曾有一位當事人,同時受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迫害,我身為律師,卻完全無能力拯救,我一直耿耿於懷。一九九○年時,這位當事人未滿二十歲,被控違反「檢肅流氓條例」。當他被關在士林分局的地下室時,因牙痛難挨,希望我能替他想辦法。我請求士林分局能派警察押著他去就醫,警察不理我。我書面聲請士林地方法院承辦法官能准他就醫,並主動以電話與法官聯絡,法官言:「不關我的事」。當我為他辯護時,我們不知道他被何人指控於何時、何地作什麼「壞事」。於是我們兩個一起「猜測」他過去作了那些「壞事」,再想辦法答辯。在審理期間,我以「被裁定移送人」為未成年人,請求法院能准許他的親人旁聽,法官言:「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為秘密不公開」,拒絕他憂心如焚的家人於法庭門外。地方法院的裁定下來,記載被裁定移送人於七十八年○月○日,在○處持棒球棍打破汽車玻璃;同年○月○日,在○處打電動玩具未給錢;同年○月○日,在○處與他人集體鬥毆。二審時,我才能「比較」具體的為他辯護。在事實辯護畢後,我以被移送裁定人未滿二十歲,若裁定送感訓處分與其他「流氓」在一起,只會讓他變得更壞。最後,他仍被裁定為「流氓」,送感訓處分。接到裁定當晚,他的家人通知我,他從士林分局被押走了,沒有人願意說被押往何處。問我,我亦不知。事實上,在整個程序中,他的家人不斷問我「為什麼」,我只能以「法律如此規定」回答,但為什麼法律如此規定,我亦無解。遺憾地,這僅只是眾多令我產生無力感的案件之一。
在美國讀書,才知道一切問題的所在。原來刑事訴訟程序,應用憲法的位階去解釋,而不是自法律的層次。我所讀的兩所美國大學–哥倫比亞大學、芝加哥大學,刑事訴訟法的第一課,不是「法院的管轄」,而是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禁止不合理的搜索扣押」。在哥倫比亞大學,一整個學期只教了憲法第四、五、六增修條文。有一次我忍不住跑去問老師,為何未教法院的管轄,老師說這個問題很簡單,不會有爭執,不需要教。上完兩所大學的刑事訴訟課程後,才知道美國的刑事訴訟重在教育學生如何保護被告,以憲法的武器對抗無情的政府。「法院的管轄」、「起訴書、判決書的記載」、「一、二級司法警察官」、「簡易程序」……僅為技術的規定。
 

課程目標
國內已有許多學者以憲法標準檢視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與實務,將來我國法官也可能有違憲審查權(或責任),如何詮釋刑事被告之憲法權利,必為將來之重大議題。
本學期擬借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而討論,該條文相關規定如下﹕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主要表彰的被告憲法權利為﹕檢察官起訴權的監控、一事不再理、不自證己罪、正當法律程序。
針對此一條文,可討論或可能涉及的議題如下﹕
I. 不自證己罪
1. 原始意義與衍生意義
2. 被告與證人
3. 自白、緘默
4. 不同階段之意義–偵查、審判
5. 與證據的關係–測謊、筆跡、聲音、酒測
6. 與其他權利的關係–搜索扣押、強制取證、對質詰問
7. 與其他法律關係–行政法、監獄等
8. 與毒樹果實的關係
9. 不自證己罪與豁免權
10. 權利之放棄標準與效果
II. 起訴裁量權之控制
1. 起訴權之監控
2. 檢察官不當或違法行為
3. 平等原則
III. 一事不再理
1. 權利附著、權利終止
2. 一事之定義
3. 合併、追加與分別起訴
4. 重新起訴之例外
5. 適用範圍
IV.正當法律程序
 
課程要求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指定閱讀
 
參考書目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中考 
20% 
 
2. 
期末考 
20% 
 
3. 
作業 
20% 
 
4. 
報告 
20% 
 
5. 
出席 
20%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